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華僑日報
中華民國卅六年十二月廿三日
夏曆丁亥年十一月十二日 星期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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童軍品質良莠不齊
教司重申法例
未經童軍總部許可禁穿制服
(特訊)本港童軍組織,向稱完善,且多爲學生及有固定職業者爲之;但近由各地來港之童軍頗多,其中品質,更有良莠不齊,而更有利用童軍名義,而作不法企圖者。教育當局有見及此,將發出通告予各校校長,聲明只在本港童軍總部轄下之童軍始予以承認;其餘雖穿有制服者,概不承認據教育司羅威爾所發給各校校長通函稱:余發覺目前在本港有某種組織,其所穿之制服與所佩之徽章與本港男女童軍所穿佩者無異,關于此點,余特錄述一九二七年童軍組織法例廿二號第三、四、五、七及八各項爲諸位告:㊂途本港童軍外,任何人等不得發賣任何童軍所用之徽章;㊃未經港童軍部許可,何人均不能佩戴或擁有童軍徽章;㊄未有合法權力,何人均不得擁有類似童軍所用之徽章;㊆其未得香港童軍總部許可者,不得以童子軍名義活動;又未得港督合同立法局許可者,任何人等皆不得幹港童子軍總會所幹之同樣工作;㊇其違反上列任何一項之規例者,一經判罪,可科以二百五十元以下之罰欵。故凡未獲港童軍總部許可者,各校校長應禁止在校內穿着與港童子軍類同之制服云。(永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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