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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公報
中華民國三十年四月二十七日
星期日
第二張第六版
我童軍總會通函
着僑校組童子軍
香港童軍會亦鼓勵組織
改善立案手續重訂誓詞
我國教育制度,規定高中以上學生,須受軍訓,初中以下學校,則受童子軍訓練,故對於學校童子軍之組織,甚爲重視。惟本港立案僑校,現仍多未有童子軍成立者,頗足以怠慢青年服務社會之心。中國童子總會,近特通函
本港僑校
着提倡組織童子軍運動,並將成立學校,呈報總會。又本港童子軍總會,對於童子軍之組織,亦極鼓勵。戰事發生後,童子軍可以參加協助防衛運動,需求甚殷,現全港童軍數目,實未充足,故亦鼓勵各僑校等,提倡組織。以往凡學校成立童子軍,備案手續甚繁,現為
表示鼓勵
起見,手續已極爲簡單。本港童子軍組織之規程,先成立幹部,再由幹部發展成立全團,若依此手續妥辦者,皆可往香港童軍總會,請求立案。而童軍宣誓,誓詞亦改作如下:「我願以信譽爲誓,竭盡所能,對上帝及國家,盡我責任,隨時隨地,扶助他人,遵守童子軍規律。謹誓。」查本港僑校,現已紛紛遵令籌組織童子軍,在最近可成立者,約有八旅之多,而各校現設有少年團者,現亦籌備改組爲童子軍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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