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華僑日報
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公曆一九七五年二月一日
夏曆甲寅年十二月廿一日 星期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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童子軍改稱童軍
徽號專有禁濫用
憲報刊登修訂法案
(特訊)香港之「童子軍」今後可能改稱爲「童軍」,「童子軍總會」亦隨改稱爲「童軍總會」。
此外,童軍之徽號除英國童軍總會或香港童軍總會外,其他人士不得擁有,分發或出售之物件。
上述之更改列載於一九七五年童子軍總會(修訂)法案內,該法案刊於昨日出版政府憲報之公共啓事欄。
該法案並對觸犯原條例有關罰欵之條文之罰欵,由一千元增至五千元
同時法案將執行委員會之主席,列爲該法團之成員,並作其他相應引起之修改。
遇有該法團之成員未能依照原有條例執行其權利或職責時,可由其副手執行。
法案又修訂,以便香港童軍總會如獲得其母會之許可時,可購取其他團體之財產或承担其債條或事務,惟該團體之活動必須與香港童軍總會之活動有關或相似。
此外,該會之文件,必須由會長或該法團之其他三名成員中之一人簽訂。同時,香港童軍總會之內部管理,應依照母會之附例及規則,與其本身之章程,附列及規則進行。(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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